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办事指南 >> 办事流程 >> 正文

pc2.8走势在线预测神测预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09-04 [来源]:南工新闻网 [浏览次数]:

作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时间: 2014-09-03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推出的资助全日制高校中经济困难学生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国家、社会对高等教育事业和青年一代的重视和关心。该政策的出台对支持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根据《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教贷〔2005〕217号)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教贷〔2005〕21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
   第二条   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渡过生活难关,顺利完成学业,充分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做到不让一名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同时,培养大学生自强不息、诚实守信的优良品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之成为社会有用人才,推动高校学生素质教育改革的推进。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该小组组长由院级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学生工作部有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贷中心”),院级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部有关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各系(院)也相应成立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由系(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下设专干一名及工作人员若干;学贷中心在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
   1、学贷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对学院助学贷款各项制度的起草和制定,组织各系(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
   (2)按期向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教贷中心”)报送全校年度申请报告;
   (3)根据省教贷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初审的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报送经办银行;
   (4)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
   (5)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回收,并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
   (6)及时统计并向省教贷中心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情况(包括学生的就业、升学、转学、休学、退学等)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7)负责在一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8)办理省教贷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2、各系(院)贷款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贷中心审批、建档;
   (2)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统一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贷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3)配合学贷中心清缴和清收本系(院)到、逾期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4)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贷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五条   学贷中心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六条   学院每年就贷款申请、贷款诚信等内容在学生中举办不少于三期的教育讲座,在全体学生中以散发宣传品、张贴海报、利用校园广播、互联网、座谈、咨询、调研等形式,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建立信用档案,将学生的贷款信息载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院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行为;
   (4)学习刻苦努力,表现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贷中心按本次贷款的总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期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对四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其他学生的贷款期限随学制相应调整。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个人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系(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报学贷中心,学贷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3、系(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2)借款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借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借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借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借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4)系(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学贷中心审批。
   (5)学贷中心对审批后的《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教贷中心和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   合同签定与贷款发放工作流程
   第十条    学贷中心根据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系(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系(院)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报学贷中心。
   第十一条    学贷中心根据开发银行和教贷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划拨资金。
   第十二条    学贷中心收到资金后,通过代理银行为借款学生建立个人账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贷款从教贷中心的账户划拨到学贷中心账户后当日学院提出划拨要求(文字材料),代理支行以学院提供的花名册(有开发银行和教贷中心的公章)为依据发放贷款。学院在提出划款申请的同时,还要提供借据,借据的排放顺序要与花名册完全一致。银行按操作程序逐笔发放,原则上要求当日划拨完毕,有特殊情况的,按开发银行的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代理支行向借款人划拨贷款成功后,代理支行校对花名册和借据是否一致,无误后,在借据上加盖转讫章。
   第十五条   代扣学费、住宿费。学校组织贷款学生与代理行签订《代为扣划支付委托书》,由代理行统一将学费、住宿费划至学校指定的一般账户上。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的银行存折(卡)由学校统一代管(要有学生的委托)。
   第十七条   学生到学贷中心查询贷款发放、代扣等有关信息,如果信息有误及时向学贷中心反馈,至此发放工作结束。
                              第六章    贷款计息、贴息与风险金划拨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到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实行财政贴息。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贷中心根据教贷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上报省教育贷款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贷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七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变更
   第二十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院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院审查同意后,经由教贷中心统一报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审批,批准后由院学贷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在贷款展期期间,由财政部门继续贴息。教贷中心及学院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贷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院必须在学贷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学院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贷款回收及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贷中心和系(院)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帐号,确定学生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应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四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二十五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账户,学贷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在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学贷中心后,由学贷中心对学生还本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二十六条   学贷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七条   学贷中心按照统一要求,做好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借款学生信息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等级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系(院)须建立简明实用的借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借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和系(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校学贷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三十条   逾期贷款的催收。学贷中心、相关系(院)都必须明确专人分片包干,催收到、逾期贷款本息。催收情况纳入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考核,与个人奖金挂钩。
   第三十一条   学生离校后的管理措施,包括:
   1、专人定期电话跟踪联系;
   2、进行家访和通报就业单位学生贷款情况;
   3、利用寒暑假期,组织勤工俭学活动,全面走访毕业借款学生;
   4、借款人毕业后,工作单位如有变动应主动及时将变动情况、联系地址、还款方式等以书面形式通知见证人和经办银行。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有关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经办银行也可与借款人工作所在地有关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第三十二条   违约处理办法。对不按期偿还贷款,不主动与见证人和经办银行联系、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等不守信用的学生,学校将把其名单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经办银行和学校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信贷档案是学贷中心贷款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介质的原始材料和历史记录的总称,是对经办人信贷管理工作全面、客观、历史的反映。
   第三十四条   档案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一)工作原则
   1、该类档案实行“统一归档,经办人立卷,以借款学生为单位,分项目整理,各负其责,档案保管员集中保管”的原则。
   2、学贷中心要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集中统一整理、管理信贷档案。
   3、学贷中心的负责人对信贷档案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经办人对信贷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及其完整性负有督促、审查责任;教贷中心、河南开行对信贷档案制度的落实负有指导、检查、监督责任。
   (二)要求
   1、文件分类及排序。经办人按信贷档案归档范围对收集到的文件材料按内容进行分类,原则上分为两类,即“学生个人信贷档案卷”和“综合卷”。同一类范围下的信贷档案按文件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有关针对所有或批量借款学生的综合性报告和报表集中存放在“综合卷”。
   2、编制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档目录应与每卷材料一一对应,分袋存放,置于袋首。
   3、建立规范的电子信息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