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学院学生党员及学生党支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党员和学生党支部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学生党员素质和学生党支部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软件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党员和学生党支部管理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注重实效、规范管理、完善制度、组织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学生党员的管理
第四条 学生党员基本信息
(一)党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党员总数、党员结构和党员的自然情况、思想情况、活动情况和流动情况等。
(二)学生党支部应掌握本组织学生党员的基本信息,要按要求建立党员基本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并及时、准确地将党员信息报送校党委组织部。
第五条 学生党员入党材料
学生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由各学生支部保存,学生毕业离校时送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归入学生本人档案,毕业生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归档与组织关系转移同步办理;学生正式党员的档案,在办理有关转正手续后送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条 学生党员组织生活
(一)学生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或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二)组织生活的主要内容包括结合形势发展需要和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的各种学习教育、传达上级党组织文件和指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和不合格党员以及其它形式多样、生动活泼、适合党员特点的活动。
(三)学生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一般每月安排1-2次。根据校党委组织部的组织生活安排意见及本单位实际制定每学期的学生党支部组织生活安排计划,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学生党员组织关系
(一)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严格按照上级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学学生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到其家庭所在地党组织,出国、出境的学生党员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党员外出实习、社会实践等,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地点较固定的,按规定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一般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必要时可开具党员证明信。
(四)持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直接到所去的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回校时,将证明信带回学校党委组织部注销。预备党员持证明信外出期间预备期满的,由其外出所去的党组织将该党员外出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情况向原单位党组织作书面介绍,在原单位党组织讨论转正问题。
(五)毕业生组织关系的转移,由学院党总支按规定的格式制作毕业生党员花名册,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由校党委组织部逐个出具组织关系介绍信。
1.已落实工作单位的,组织关系转往工作单位所属党组织。如果工作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的,组织关系转往工作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工作单位所在的乡镇、街道、社区等相关党组织。
2.暂时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组织关系可转往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社区党组织,也可连同档案转往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3.考上外校研究生的,组织关系转往录取院校(单位)的党组织;考上本校非本学院研究生的,组织关系通过校党委组织部转往录取学院(单位)党组织;考上本学院研究生的,需办理院内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并在《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情况登记表》中说明。
4.留在本校非本学院工作的,组织关系通过校党委组织部转往录取学院(单位)党组织;留在本学院工作的,由学院党总支办理院内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并在《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情况登记表》中说明。
5.离校时党组织关系因故经批准后暂时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所在学院党总支要将其编入一个支部,并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
(六)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注意事项
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不得作任何涂改。学生党员拿到介绍信后,如发现写错,应及时到校党委组织部更换。
2.党员遗失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立即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校党委组织部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3.组织关系介绍信一经开出,除非填错或在有效期内改派工作单位,原则上不得更换介绍信。毕业生党员因个人原因又无正当理由不到转往单位报到,导致介绍信过期的,学校原则上不再重开介绍信。其中,自介绍信开出之日起,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的,按有关规定作自动脱党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理。
第八条 学生党员的党籍
学生党员从被学院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取得党籍;党员被劝退出党、除名、自行脱党、自动退党、不予以登记、开除党籍或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失去党籍。
第九条 学生党员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
(一)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党员,按照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二)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党员,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
(三)自行脱党。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给予自行脱党处理。
(四)退党。党员如果改变了信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愿意继续留在党内而要求退党的,应同意其退党。
(五)预备党员犯了错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犯了一般性错误的,进行批评教育;犯了比较严重的错误,但还没有丧失预备党员条件的,延长预备期;犯了严重错误,确实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六)党员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工作程序,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经党总支同意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后,才予以公布。党员纪律处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严重或比较复杂,报学校纪委审查批准。
(七)支部大会讨论给予党员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时,必须通知党员本人参加并允许申辩。如党员本人长期外出不能出席,或通知后拒不参加的,支部大会也可以做出决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八)党员有提出申诉的权利。被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党员如对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要求复议。经复议后,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可直接向再上一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第十条 学生党员的党费
(一)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及学校党委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有经济收入的学生党员党费交纳标准按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四)交纳党费时间:每月10-15日党员向党支部交纳党费。
(五)党员持有党费证,交纳党费时,收费人要将缴费情况填入党费证中。
(六)学生党员入党前为共青团员,在入党的当月已交纳团费的,从入党的下一个月开始交纳党费。
(七)持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党费交到原单位党组织。
(八)预备党员在支部大会决定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后,在上级党委未批复以前,仍继续交纳党费。
第三章 学生党支部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党支部的设置
(一)学生党支部一般由学院党总支根据学生党员人数以及其他实际情况按年级、专业或班级设置。
(二)凡有学生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班级,根据工作需要,由所在学院党总支批准,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可设立学生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设立若干党小组。
(三)党员7人以上的学生党支部设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学生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学生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任期两年。选举产生的支部书记、副书记应报学校党委批准,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四)学生党支部委员应选党性强、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工作负责、群众威信高的正式党员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应由综合素质高、热心党务工作、责任心强的政治辅导员、党员教师或学生党员担任。
第十二条 学生党支部的工作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计划;指定专人与入党积极分子联系;坚持定期考查、入党前的教育培养、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制度和做法,严格履行入党手续,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学生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党支部的工作和学习制度
(一)领导制度。支部委员会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不断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凡重大问题必须经过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然后分工负责贯彻实施。未设支委会的支部,凡是重大问题必须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或报请上级党组织决定。
(二)组织生活制度。学生党支部要健全组织生活有关制度,每学期组织生活的内容根据校党委组织部下发的组织生活指导意见确定。一般情况下,学生党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及时召开。支委会每学期要向支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要严格组织生活考勤和记录制度,学生党支部要将组织生活的内容、参加人员及时记录在组织生活记录本上,每学期末上报学院党总支审查。
(三)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按照校党委的部署,每两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并认真做好组织鉴定。要抓好动员教育、个人总结、群众评议和组织处理四个环节。通过民主评议,增强党员意识,提高党员队伍素质。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的党员予以表彰;被评为不合格的党员,上报学校党委视不同情况进行组织处理。
(四)发展党员工作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有计划地发展党员。定期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实行党员联系入党积极分子的制度,对所培养的积极分子定期谈话,并做好培养记录。坚持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和政审制度,做到严格把关,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突击发展和违规发展。在确定发展对象、吸收入党、预备党员转正等关键环节要实行公示制度,确保党员发展的质量。
(五)党员党籍管理制度。学生党支部要按照严肃、慎重、规范、及时的基本要求,认真做好党员党籍管理工作。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学生党员,需要对其党籍进行处理的应及时上报学校党委。
(六)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各学生党支部根据学院党总支的安排每月至少组织学生党员召开一次政治理论学习会。政治理论学习的内容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基本经验以及时事和政策。政治理论学习要紧密围绕党员思想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把加强党性锻炼贯穿于学习的全过程。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软件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